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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分配中本金与利息清偿顺序疑问》的回复
发表时间:2021-09-20  浏览次数:474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分配中本金与利息清偿顺序疑问》的回复

 

钱律师: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您提及的破产财产分配中本金与利息清偿顺序的问题,回复如下:

  就单笔债务清偿抵充顺序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

  在债务人同时有多个债权人并且其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破产法基于公平清偿的考虑,作出了有别于一般清偿顺序的设计。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的清偿按以下规则处理。第一、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受偿顺序,顺序在先的债权人优先于顺序在后的债权人获得清偿。第二、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清偿。第三、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您来信中所称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债权,属同一顺序普通债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法院不能在普通债权内部根据债权类型确定不同清偿比例。对于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能够足额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照债权额在普通债权总额中所占比例进行清偿。当然,对于您来信所称的其他形式的费用,其是否当然作为普通债权,需要根据费用性质进一步研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21年8月26日